-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O05]13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哈政办发[2O0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冰雪、民俗文化,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冰雪艺术、民间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评。冰雪艺术包括冰雪艺术景区策划及设计、冰雕、雪塑专业,民间工艺包括草柳编织、铜艺、布艺、剪纸、浮雕圆雕、泥塑面塑、漆艺陶艺、农民画、皮影、壁饰挂件及手工艺品专业。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四条 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型活动,并连续多年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深的专业造诣,是国家或省、市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跟踪发展前沿,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工艺流程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及民俗。
第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担任过重点艺术项目总体设计,能指导、审核本专业艺术设计工作,参加过国内外大型比赛设计工作;
(二)主持、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艺术科研项目;
(三)有丰富的专业艺术管理经验,曾主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本专业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能较好地总结、吸收国内外专业艺术创作经验,创作作品受到国内外好评;
(五)能熟练运用多种艺术手段进行创作,作品不断推陈出新;
(六)在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持本专业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期,传艺带徒不少于1O名,并培养出技艺水平较高的艺徒。
第七条 业绩与成果
(一)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国际或全国比赛一等奖l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获全省比赛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
3.获全市比赛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5项。
(二)著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专业论文或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过2篇专业论文;
3.参加过公开发行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3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六、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其中民间工艺专业重点评定业绩与成果。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九条 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每两年评定一次,9月份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由市人事局负责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
申报评定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代)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连同业绩材料,报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凡被评定为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称号证书,享受正高级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并享受每年1200元的市政府津贴(从市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每两年对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称职或已不在我市工作的,将取消其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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