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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核电二期扩建项目核承压设备-柴油机主贮罐制造资格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06-27
  • 【生效日期】2006-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核电二期扩建项目核承压设备-柴油机主贮罐制造资格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核电二期扩建项目核承压设备-柴油机主贮罐制造资格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36号)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核电二期扩建项目核承压设备-柴油机主贮罐制造资格的请示》(司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我局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你公司所持有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A(06)01号)中不包括核安全2、3级罐、箱类容器的制造资格。

二、我局曾于2005年10月11日在你公司换证审查期间明确指出:关于核安全2、3级罐、箱类容器的制造属于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范畴的活动,应取得制造资格许可证。你公司也承诺将严格执行本要求。现你公司在没有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情况下,提出制造活动的申请违反了当时的承诺。

三、综上所述,我局不同意你公司开展秦山核电二期扩建项目核安全3级设备-柴油机主贮罐的制造活动。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核安全法规文件的要求,在许可证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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