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5〕101号
- 【发布日期】2005-10-09
- 【生效日期】200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通知所指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是按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
(二)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岗位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离退休的教师。
(三)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教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为了农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农场的统一规定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四)尚未完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在国有农场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
二、教师待遇标准
(一)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其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按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二)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含学校移交后仍留在农场的离退休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统筹标准确定离退休待遇。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在本人原离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金标准;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离退休金标准。
三、解决教师待遇的资金渠道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其离退休教师仍然留在农场的,待遇差额部分由所在农场予以计发。尚未完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办中小学,必须按鄂发〔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尽快移交,移交后仍留在农场的离退休教师待遇差额部分,由所在农场予以计发。农场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农场计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原省管19户农场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市属困难农场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和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按职能分工负责核定教师工资和离退休金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资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问题。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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