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电[2005]75号
- 【发布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05-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八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75号)
北京、天津市建委,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建管局:
按照《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的工作部署,我部定于2005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对北京、天津、江苏、河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8个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分组及成员
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和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及有关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每组5人。
第一组:检查天津市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司长
联系人:万建一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041
第二组:检查北京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司长
联系人:王英姿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第三组:检查江苏省
组 长:张 凌 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 处长
联系人:张 强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第四组:检查河南省
组长兼联系人: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 副主任
联系电话:010-58934047
第五组:检查湖南省
组长兼联系人:邵长利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调研员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第六组:检查广东省
组长兼联系人:赵毅明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调研员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第七组:检查四川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二司助理巡视员
联系人:秦春芳 建设部稽查办 稽查特派员
联系电话:010-58933693
第八组:检查陕西省
组长兼联系人:曲 琦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处长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二、督查内容与方式
(一)本次督查所在省(直辖市)的每个地区检查1至2个城市(含省会城市)或区(县),主要检查省(直辖市)和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
检查步骤:
1、督查组在听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后,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召开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对汛期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和检查情况记录台帐;
(3)贯彻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精神,依法实施两项许可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材料;
(4)针对坍塌、高坠等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5)对今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特别是对7月14日后发生的事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处罚台帐等书面材料等;
(6)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5]89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及实施情况。
2、督查组在听取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后,对照自查表进行核查,除重点检查上述所列(1)~(5)条工作情况和资料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地点: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列的监管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情况。检查地点:招投标监管机构或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二)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
检查步骤:听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检查工地现场并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
3、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监理月报、日记,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查,以及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的有关记录。
请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将此次检查及时通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厅(委)监察部门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会,同时加大媒体舆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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