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45号
- 【发布日期】2005-10-12
- 【生效日期】2005-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穗府办〔2005〕4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市府办公厅于2002年5月下发的《印发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02〕27号)解密并废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广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鼠疫疫情发生、流行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广东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控制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机构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1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启动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鼠疫控制的重大决策。根据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委、农业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容环卫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外办、信息办、爱卫办、气象局、红十字会办公室,广州检验检疫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组成。
2?区(县级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指挥部。
鼠疫发生后,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县级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需要,启动区(县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区(县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应急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级市)实施鼠疫控制预案。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卫生局应对鼠疫的指挥机构,市卫生局领导担任中心主任。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和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区(县级市)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控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三、鼠疫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一)监测。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实施辖区内鼠疫监测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监测技术指导,并与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落实相应的监测计划。
(二)定义及确认。
1?动物间鼠疫疫情。
(1)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动物或其媒介昆虫中分离培养出鼠疫杆菌,或鼠疫监测中检出动物阳性血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GB16883-1997)(附件2)。
(2)动物间鼠疫报省卫生厅组织确认。
2?首例病例的诊断和确认。
(1)鼠疫病例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附件1)判定。
(2)市卫生局在接到本市首例鼠疫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组织专家会诊,经初步判定后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确认。
(3)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专家组进行确认。
(三)预警与预报。
1?预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1)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家鼠总密度≥10%,或黄胸鼠密度≥5%、鼠体印鼠客蚤指数≥2?0;
(2)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3)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黄鼠、旱獭等)非法运至本市;
(4)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5)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出预警的其它情形。
2?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情况,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报。
(四)分级。
市鼠疫控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级别等建议。
根据鼠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一般(IV级)鼠疫疫情。
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较重(III级)鼠疫疫情。
指在本市的其中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发生腺鼠疫病例,腺鼠疫局限在1个县级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3?严重(II级)鼠疫疫情。
指在广州市城区内发生腺鼠疫病例,腺鼠病局限在1个区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或者在其中一个县级市区域内,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县级市。或者在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发生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
指在广州市城区内,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或者在广州市城区内发生肺鼠疫病例。或者一个县级市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鼠疫发病10例及以上;或肺鼠疫疫情同时波及两个县级市。
四、鼠疫控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的启动。
鼠疫预测预报发布后或鼠疫疫情发生后,市、区(县级市)政府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预防、控制的各项紧急措施。
1?接到发生鼠疫疫情报告后,疾控机构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确认结果和事态发展状况,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2?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预警的级别的建议。
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鼠疫控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鼠疫控制的处理。
(二)鼠疫控制的分级反应。
1?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
鼠疫预警的应急反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2?一般(IV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1)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按要求组织进行疫区处理。
(2)市和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密监测宿主动物密度和媒介蚤指数,扩大监测范围,延长监测时间,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再灭蚤等疫区处理。
(3)发生鼠间鼠疫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疫区一般不实施封锁,但应限制生产、生活活动,停止集会、集市和文体活动等有大量人群集中或移动的活动,接触者限制外出。
3?较重(II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疫情控制工作,按要求组织进行疫区处理。
(2)疫区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动态,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所在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情况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疫区处理。
(4)疫区的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5)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6)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疫区实施交通封锁。
(7)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和指导。
4?严重(I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1)严重(II级)鼠疫疫情发生后,市卫生局按规定向省卫生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省卫生厅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较重(III级)鼠疫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鼠疫的发展和蔓延。
(3)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市卫生局在广州地区内调集疾病控制、医疗卫生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省卫生厅在省内调集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疫情处理。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应急工作建议。
(4)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措施。
5?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发生后,在严重(II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在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的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下,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地区的响应。
未发生鼠疫疫情的区(县级市)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开展重点动物、人群、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它区(县级市)的工作等。
(三)结束反应。
1?一般(IV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2?较重(III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疫区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末例腺鼠疫病人治愈出院9天后无新病例发生,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3?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疫区达到灭鼠、灭蚤和环境卫生标准,末例鼠疫病例治愈或死亡经终末消毒,9天后无新病例出现,由省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严重(II级)鼠疫疫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严重(I级)鼠疫疫情经中央政府批准,本次应急反应结束。
五、信息发布
(一)信息收集。
鼠疫疫情信息和相关监测信息,由市和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分析,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二)发布。
鼠疫疫情按规定统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鼠疫疫情。
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协调小组可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我市的鼠疫疫情。
六、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本市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本市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本市鼠疫控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动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执行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按规定及时向毗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我市鼠疫疫情;组织、检查督导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宣传报道鼠疫控制工作,协助卫生等部门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鼠疫预防知识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省政府新闻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跟踪境外舆论,组织对外辟谣。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鼠疫控制有关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鼠疫控制措施,防止鼠疫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鼠疫控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纳入科技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命令,组织对疫区封锁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鼠疫病例发现现场的应急强制隔离措施按附件15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鼠疫防治的实际需要,做好鼠疫防治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对参与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落实伤亡抚恤政策。
市交委:协助做好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并督促企业做好车站、港口码头和交通工具的保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鼠疫控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组织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的人畜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信息的交流;做好农村统一灭鼠规划,开展农村鼠情监测,制定灭鼠技术措施,培训市、区(县级市)农业技术人员。
市外经贸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及时清运疫区垃圾,做好染疫、染毒动物的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维护环境清洁卫生。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鼠疫防治相关物资价格稳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与鼠疫相关的野生动物市场活动的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对与鼠疫有关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外办:负责联系各国驻广州领事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与各国驻广州领事机构、驻广州国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合作,协调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及时向上级外事部门汇报情况。
市信息办: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络,为鼠疫控制报告和应用处理提供应急响应通信平台。
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市开展以灭鼠灭蚤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市气象局: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气象信息。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鼠疫控制的具体情况,发出人道主义援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广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开展国境口岸鼠疫控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向市政府报告口岸疫情控制和处理情况;组织好国境口岸出入境人员、货物集中装箱及场所等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临床诊断、留验,健康人群的预防投药和接种;发现疫情有传进传出的重大危险时,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关闭、解除关闭有关口岸的建议。
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军队系统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鼠疫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优先安排鼠疫控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鼠疫控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控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级疾控机构一般疫情响应。
派出各有关专家组,向发生疫情的区(县级市)提供人员、技术支持,指导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发生一般(IV级)鼠疫疫情时,指导和直接参与对宿主动物密度和媒介蚤指数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延长监测时间,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实施灭蚤、灭鼠、再灭蚤等疫区处理,并做好防控措施的效果评价工作。
(2)发生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疫情响应。
市、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应立即共同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检诊检疫组、消毒杀蚤灭鼠组、信息组、宣传组、医院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组,接报后2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开展疫情处理防治工作。鼠疫病例发现现场的应急处理程序按附件15实施。
流行病学调查组:按照《鼠疫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附件4)进行调查。查明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传染源来源和感染过程、传播途径、传播关系,是否有鼠间鼠疫流行及流行地点、范围,当地鼠蚤种群和数量分布等。按照《鼠疫接触者判定标准处理原则》(附件5)判定追踪调查接触者,提出需要隔离鼠疫病例、疑似病例、接触者的人员名单和隔离措施。填写《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6)和《鼠疫接触者调查表》(附件7)。
检诊检疫组:每日在疫区内进行巡回检诊工作,发现新发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留验观察。与交通部门设置交通检疫站,对来往出入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交通检疫和卫生消杀处理。
消毒杀蚤灭鼠组:按国家标准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件3)、《鼠疫疫情应急控制消毒方法》(附件13)、《鼠疫传播媒介生物(鼠、蚤)应急控制技术方法》(附件14)进行疫区消毒杀蚤灭鼠处理。
实验室检测组: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按国家标准G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及其附录A和附录B(附件1)的规定和方法进行。收治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医院协助做好检验标本的收集。直接接触者的有关检材,必要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采取。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的工作的要求见《鼠疫检材的采集、送检的工作指引》(附件8)
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医院进行隔离、消毒及医护人员的防护。
信息组:及时收集辖区内鼠疫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的相关资料。
宣教组:做好公众防治知识的宣传及热线电话的咨询。向新闻媒体提供疫情防控、灭鼠灭蚤、个人防护等科普知识资料以及防控进展情况信息。
(3)在省级疾控机构直接参与鼠疫控制工作后,市和区(县级市)疾控机构要密切配合省疾控机构的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在我市毗邻地区发生鼠疫疫情时。
市和各区(县级市)疾控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毗邻地区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与交通部门共同做好交通检疫工作,并根据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命令,作好随时支援发生疫情的地区鼠疫控制工作准备。
2?爱卫会办公室。
无论发生哪一级疫情,全市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均应立即组织协调全市开展以灭鼠灭蚤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大搞环境卫生,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
3?健康教育机构。
开展健康教育、有针对地普及鼠疫控制、灭鼠灭蚤、个人防护、鼠疫疫情三报(报死鼠、报鼠疫病人、报不明原因急死病人)等知识。
4?卫生监督机构。
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特大疫情时,加强对交通、工厂、工地等各有关防控措施的执法、检查。
5?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做好诊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病人家中或社区发现疑似鼠疫病人和鼠疫病人(或尸体),必须立即按《鼠疫病例发现现场的应急处理程序》(附件15),对患者及其直接接触者实施就地强制隔离,并立即按程序要求进行报警和报告。发现疑似鼠疫病人和鼠疫病人的医疗机构为一线救治医疗机构,对患者实行就地隔离治疗,及时抢救危重病人。
指定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番禺区人民医院、花都区人民医院、从化市人民医院、增城市人民医院为二线救治医院,分别负责支援城区或所在区域一线医疗机构的救治工作,按照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组织派出抢救、会诊、控制医院感染等专家组或救治小组,到封锁隔离区内支援一线医疗机构的病人诊治工作。
广州地区其他二级或相当于二级规模以上的医院为三线救治医院,当病人较多,超出一、二线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时,按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令,负责组织派出救治小组,支援一、二线医疗机构的病人诊治工作。
当疫情发生在边远地区且病人较多时,由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派医疗机构到当地建立隔离病院,对病人集中隔离治疗。设立鼠疫临时隔离病院的要求见附件9。当疫情发生在城区且病人较多时,由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就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病人集中隔离治疗。
参与病人救治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可同时服用预防药,必要时注射用药。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积极配合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协助做好病人或疑似病人病原学检测样本的采集工作。
各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对已诊断的病例、疑似病例,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当发生肺鼠疫时,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附件10)要求执行。
参与病人救治的医疗机构要按《鼠疫病人管理原则》(附件11),实施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管理,以切断传染源。
鼠疫隔离医院及其它医院的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护人员防护等,按照《鼠疫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附件12)有关规定执行。
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附件13)或国家标准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B(附件3)进行消毒。
在医院病死的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的尸体,经消毒处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就近火化处理。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的病情、疫情信息,及时收集辖区内鼠疫疫情、病情、病例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并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综合分析,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鼠疫疫情处理结束后,市和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鼠疫控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鼠疫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鼠疫控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八、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保障
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鼠疫控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鼠疫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鼠疫应急防治队伍。
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媒介生物控制及消毒、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本级鼠疫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市卫生、发展改革、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处理鼠疫控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并储备疫情处理需要的消灭药械;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储备药械机构资质的监管;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毒灭蚤灭鼠、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鼠疫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改、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市、区(县级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鼠疫防治的实际,保障鼠疫控制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鼠疫发生后的有关应急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
3?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防治队伍和应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本级财政根据当地鼠疫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4?法律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鼠疫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鼠疫控制。
九、其他事项
(一)区(县级市)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级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二)制订与解释部门:市卫生局。
(三)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
4?鼠疫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5?鼠疫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6?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
7?鼠疫接触者调查表
8?鼠疫检材采集、送检工作指引
9?鼠疫临时隔离病院设置指引
10?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11?鼠疫病人管理原则(试行)
12?鼠疫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13?鼠疫疫情应急控制消毒要求
14?鼠疫传播媒介生物(鼠、蚤)应急控制技术方法
15?鼠疫病例发现现场的应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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