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86号
- 【发布日期】2005-10-12
- 【生效日期】2005-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意见
(冀政[2005]86号)
省直各部门:
200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将集中财力办大事作为新时期重要的理财方略,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在省直各部门共同努力下,通过整合资金支持了一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但由于有关方面对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内涵、方式、途径等方面的把握程度不一,一些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尚未完全体现整合资金办大事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益,更好地实现办大事目标,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意义
集中财力办大事,是省委、省政府立足我省实际,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相对于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财政资金的巨大需求而言,我省各级财力将长期处于紧缺状态。只有集中有限财力重点用于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矛盾,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促进和谐河北建设。二是有利于解决影响河北经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只有抓住全省经济发展的关键,利用有限的财力,重点支持、引导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才能有效促进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三是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集中财力办好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才能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我省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收支矛盾仍很突出,能否区分轻重缓急,选好、选准“大事”,善于集中有限财力办大事,在很大程度上检验着政府执政理财的能力。省直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性,切实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财理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预算安排上选好“大事”,通过认真执行预算干好“大事”,努力推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公共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明显成效。
二、准确把握“大事”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集中财力办大事,就是要集中使用政府财力兴办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事项。集中财力办大事,一定要正确理解“大事”的内涵,准确把握“大事”的基本特征。其基本特征是: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为“大事”的事项必须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行业发展战略紧密相关,具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影响,为人民群众所关注,或者属于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或者对重大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或者属于能够影响全局、办不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急事、难事、要事。
(二)鲜明地体现政府职能。“大事”与政府不同时期的职能紧密相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事”应当充分体现政府的职能,满足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国民教育等公共事务方面的需要。在经济建设领域,“大事”应当用于解决制约全省经济发展的具有公共性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以改善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环境,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三)具有更高的绩效要求。讲求绩效是财政资金使用的根本要求,所有财政支出项目都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大事”的绩效目标应当更加突出、鲜明、量化,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更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更深,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得到的实惠更多。三、进一步明确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要求
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体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力举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
(二)坚持统筹协调发展。预算安排要统筹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财政资金尽可能向“三农”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统筹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坚持公共财政原则。凡能够通过市场运作的事项都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预算项目安排要与政府公共职能相一致,“有所为、有所不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对经济领域投入的方向、方式和方法,主要采取杠杆调节引导方式。
(四)坚持依法理财。预算的安排、“大事”的确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坚决避免“一言堂”;“大事”的组织实施要依法规范运作。
(五)坚持局部服从全局。部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部门“大事”必须服从全省“大事”。
四、切实掌握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衡量标准
评判财政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安排是否体现了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衡量:
(一)预算安排的“大事”应与经济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相符合。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二)预算安排的“大事”应当有明确的年度绩效目标。各类发展性资金预算安排都应明确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大事”项目要逐项制定出预算年度所应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绩效目标,包括解决哪些问题,取得哪些成效,产生哪些影响等,并尽可能量化,以便考核。
(三)项目安排体现突出重点、要事优先、急事快办。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突出重点,确保重点,体现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倾斜。关系全省的“大事”必须在预算中落实,做到不甩不漏。
(四)重点项目资金集中度较高。发展性专项资金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安排项目,尽力避免偏离重点的“散”项目和资金量过小、形不成规模效益的“碎”项目。对重点项目的预算安排要切实集中有关资金,保证项目需要。各类各口专项资金安排的“大事”项目,其预算数额占本类本口专项资金限额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70%。
(五)资金整合效果较好。重点项目的预算安排,确实做到了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相关资金整合使用。
五、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管理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预算决策机制。科学的政府预算决策是确保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前提。要切实贯彻零基预算原则,彻底打破传统支出“基数”,在省政府和省直部门两个层次都采取集中研究定事、依事安排资金的方法,建立部门建议、财政审核、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和人大批准相结合、科学民主的“大事”预算决策制度。对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先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综合经济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部门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大事”范畴的,交付财政及有关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论证之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并在资金切块时优先保证,然后报省人大按法定程序审查批准预算。对关系本部门、本行业长远发展的重点和重大项目,由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再交由具体处室进一步研究论证。同时,要加强三项制度建设。一是决策咨询制度。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行业专家、研究机构学者等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对全省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重点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委托有关专业组织进行评估论证,为省政府决策提出咨询意见。省直部门可以比照这种形式,设立内部决策咨询组织,研究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意见。二是听证决策制度。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审查监督机制。省委、省政府主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查,省政府常务会对省财政厅汇总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查,层层把关,对不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的退回部门重新编制。
(二)改革和规范项目的产生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根本依托在于项目,建立规范完善的项目产生机制是保证“大事”项目及时列入预算的重要条件。一是加强项目规划工作。要在政府和部门两个层次上研究编制项目指南。各部门要在政府中长期规划和本部门(行业)中长期规划框架下,直接由部门决策层研究重大项目,筛选“大事”。二是改进项目筛选论证办法。“大事”项目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各部门都应成立相关的项目论证组织,对本部门所负责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进行审核论证,采取专家论证、咨询论证、中介机构论证、听证论证等形式和项目招标方法,充分体现科学与民主决策要求。三是建立完备的项目储备库。所有项目首先由有关立项主管部门和预算部门经过严密筛选论证后存入相关的项目库中,预算安排时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提取。
(三)加强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滚动预算编制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是编制项目预算的基础依据。针对当前我省部门(行业)中长期规划工作相对薄弱的现状,必须将其摆到各个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各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结合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社会事业及经济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重点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以及分年度实施的计划,将其作为编制“大事”预算的指南。在此基础上,探索编制好中长期滚动预算,将关系本部门(行业)中长期发展“大事”纳入滚动预算管理,以增强预算安排的预见性。
(四)加强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预算管理是以追求预算资源使用绩效最大化为核心的一种预算管理形式,与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相一致。强化绩效管理理念,在整体预算安排和“大事”项目选择上,以绩效为导向,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项目。同时,抓紧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部门(单位)进行奖惩,促进集中财力办大事绩效水平的提高。
(五)切实将资金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是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途径。各类各口资金都要按照《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整合用于“大事”范围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各类各口下各项支出都要统筹安排,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为某个事项单独设立专项资金,防止肢解财政,弱化资金使用合力。要切实将同一使用方向的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大事”项目,特别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经费政策和标准,减少一般性支出,增加事业发展投入。要打破部门界限,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同口资金,按项目进行整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相互积极配合。其中,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基本建设类项目、科技三费项目、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研究提出资金整合意见。要真正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在各类各口专项资金限额内,打破部门内部各单位和某类事项的支出“基数”,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安排“大事”项目。
(六)认真编好“大事”项目预算。编制科学的项目预算是落实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要措施。一是对发展性资金项目要进行合理分类。在分类分口的前提下,对部门管理的发展性专项资金,要根据使用的主要投向、领域或计划解决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将同一性质的具体预算项目加以科学归类,以便更清晰地体现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所要办的大事。切忌不讲次序,简单罗列项目。二是规范“打捆”项目。“大事”项目都应是实实在在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将零星散碎的项目打捆,以一个大的名称和较多的资金量包装成“大事”。对于同一项目在不同区域分散实施或同一项目由几个紧密相关的具体项目组成的,可以按照项目实施的整体绩效目标打捆成一个项目。这样的打捆项目必须具有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规划,项目预算要明确列示具体承担单位项目和资金数额,不得在项目内留有机动资金。三是规范项目预算编制。所有发展性资金均应按规范格式和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七)硬化预算执行约束。硬化预算执行约束是确保集中财力办大事成效的重要环节。“大事”项目预算确定后,没有特殊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要采取集中支付等方式,努力加快支出进度,保证“大事”资金需求。项目执行单位对“大事”项目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向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大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重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代建制,交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金直接拨付专业机构,切实防止项目概算超支。同时,要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实行全程跟踪问效管理,项目完成后要向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确保实现预期绩效目标。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立项、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有关方面职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出现问题的,要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从制度上保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
(九)加强对年度预算集中财力办大事及其整体绩效情况的评价和监督。年度终了后各部门要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报送省主管领导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和综合审查评价,并向省政府汇总报告。
六、规范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工作程序
根据现行预算编制工作规定,要按如下程序开展省级集中财力办大事工作:
(一)一季度,省政府或授权省财政部门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明确提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预算安排要求。
(二)8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修订本部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组织筛选和论证下年度各个层次的“大事”项目,提出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
(三)9月底前,省财政厅审查各部门提出的“大事”项目,提出省级年度预算需要集中财力安排的关系全省经济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议以及分类分口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点项目和重点投向建议,测算保证“大事”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据此提出分类分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10月15日前,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切块限额、全省和部门“大事”,调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把“大事”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编制具体的项目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五)10月底前,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部门报送的专项项目预算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查集中财力办大事落实情况,对不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的,商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修改调整,对意见不一致的随分类分口项目审查意见一并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六)11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各位主管省领导审定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入政府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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