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134号
- 【发布日期】2005-10-14
- 【生效日期】2005-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深府办〔2005〕134号 2005年10月14日)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的精神和市委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为把深圳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意义
2004年9月23日,在第五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开幕之际,建设部在深圳举办了高层论坛,全国近100位市长或市长代表在深圳共同发起并签署了《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提出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战略目标。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深圳责无旁贷的必然选择。深圳作为最早的经济特区之一,25年来充分发挥了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的作用;作为一个已有十年历史的“国家园林城市”,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园林绿化基础;作为《生态园林城市与可持续发展深圳宣言》的缔结地,深圳要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示范作用,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此为起点,争创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这对推动全国“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已经是21世纪最重要的议题,建设生态文明,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进一步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和最有效的工作载体。
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建设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重要途径。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不仅可以进一步优化深圳的人居环境,造福广大市民;同时,它对于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市人民和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托已有的良好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至2006年9月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把我市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通过这项创建:进一步实现城市人与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建立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高效、系统完善、种群协调、景观秀美、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安排与自然山水的协调性以及城市空间与历史文脉的连续性;促进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为深圳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态基础。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吕锐锋
副组长:黄锦奎,吴子俊
成 员:罗烈杰(市委宣传部)、张仁利(福田区人民政府)、戴飞欧(罗湖区人民政府)、肖更平(盐田区人民政府)、谢建民(南山区人民政府)、姚世华(宝安区人民政府)、熊国伟(龙岗区人民政府)、陈彪(市发展改革局)、乔家华(市财政局)、王学为(市贸工局)、张宝泉(市教育局)、周路明(市科技信息局)、王剑平(市公安局)、王文君(市监察局)、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黄瑞(市建设局)、王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