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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清明节放假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4号
  • 【发布日期】2008-02-23
  • 【生效日期】2008-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清明节放假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清明节放假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8]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明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从今年开始,清明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预计节日期间群众出行祭祀将会出现人流、车流的“双高峰”。为确保节日期间我市群众祭祀活动的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清明节放假期间(4月4日至6日)值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做好值班安排。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并随时与单位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特别是要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信息及时报送。

二、市公安、消防、民政、林业、交通、环卫、工商等各有关单位,要备足应急力量,可供紧急调度使用。遇有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三、节日期间,市政府总值班室将随时抽检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带班领导通信畅通情况及值班工作,并通报抽检情况。凡未按要求坚守岗位,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于3月30日前将值班安排报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3123401;传真:8334034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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