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77号
- 【发布日期】2005-10-25
- 【生效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我省地处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深厚,内容丰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科学的、大众的、民族的先进文化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从文化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把握全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努力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误解、歪曲或滥用。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所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各市要将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组(或普查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普查,确定一个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衍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通过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或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各市、县(市、区)要组织辖区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工作。要组织有关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护工作。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
(一)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二)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继有人。
(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各地要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并进行动态整体性方式的保护。
(四)创建命名民间传统文化之乡。要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乡村(社区),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社区)的活动。
七、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成立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少琴副省长
副组长:成葆德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郭慧民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晋蓉省文化厅副厅长
石常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秘书长:赵晋蓉(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社文处。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相对稳定,有专业知识的工作队伍。
(三)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省、市、县各级工作机构要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健全各项制度,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范围
符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二)文化空间,指按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标准
(一)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二)具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三)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四)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汇总、筛选后,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报。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由有文化部门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三)省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
(三)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申报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四)保护计划: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五)申报录象专题片:用20-30分钟对申报项目在概况、主要价值、濒危情况、保护计划方面做出必要说明;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评审方法
(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二)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按照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领导下,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
(四)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五)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和省级代表作名单,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省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七条后期管理
(一)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市、县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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