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1-08
  • 【生效日期】2009-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16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请示》(阳光财险〔2008〕15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通朝大街323号顺华集团商务楼三层”。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