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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21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5〕118号
  • 【发布日期】2005-10-29
  • 【生效日期】2005-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21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21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5〕118号)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们“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们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再接再厉,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附件:21家企业名单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

一、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

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四、天津爱普生有限公司

五、天津合佳奥绿思环保有限公司

六、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七、保定钞票纸厂

八、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十、芬欧汇川(常熟)纸业有限公司

十一、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扬中生产基地)

十二、江苏天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十三、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

十五、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

十六、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金矿

十七、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

十八、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事业部

十九、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

二十一、东莞长安品质电子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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