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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方案的函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84号
  • 【发布日期】2005-10-31
  • 【生效日期】2005-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方案的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方案的函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方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厦门区港联动试点方案》确定的分期开发方案抓紧进行一期0.26平方公里区域的封闭围网、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照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一期工程预验收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正式验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方案的函
署加函〔2005〕38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区港联动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函》(闽政函〔2005〕1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精神,我署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对试点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厦门象屿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区域定名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面积0.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南起东渡港4号泊位末端,北至湖里大道西侧延伸段,东起疏港路(濠头段)及港区铁路专用线(海天港区南通道至湖里大道段)以西,西至港中路(具体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实行一次规划、分期逐步开发。经审核,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原则同意随文上报的《厦门区港联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请你省责成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批准的四至范围内、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分期开发方案进行一期0.26平方公里区域的封闭围网、卡口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封闭围网内不得有商业、住宅、营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管理部门的办公设施。

三、请你省函告厦门海关会同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试点)报批及海关监管隔离设施验收程序〉的通知》(署税〔2000〕398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的通知》(署税〔2000〕680号)以及《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国检法联〔2000〕229号)的规定和要求,在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一期封闭围网等建设基本完工后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厦门海关向我署报送正式验收请示,并随附预验收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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