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80号
- 【发布日期】2005-11-10
- 【生效日期】2005-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快电网建设是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我省新型能源和基地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把山西建设成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基地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我省千方百计加快电力发展,开工建设了一批电源和配套的电网建设项目,但是电力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电网建设滞后的矛盾已非常突出。为了创造良好的支持环境,促进电网建设加快发展,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山西省目前是全国缺电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以2004年为例,全省出现全地区性、全年性持续拉闸限电局面,山西电网日最大拉限负荷达293.6万千瓦,限电负荷达到全省用电负荷的30%;全年累计拉路限电137027条次,损失电量17.3亿千瓦时,直接影响全省GDP增长2%,严重制约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随着我省漳山、河曲、古交、霍二、河津二期等电源项目的大量投产, 2004年、2005年、2006年省内用电新增装机容量分别为195万千瓦、220万千瓦、210万千瓦,全省装机短缺的矛盾将逐渐缓解,但是电厂送出、输配电网建设速度与电源建设不同步的矛盾将更加突出。2005年全省大负荷试验期间,全省满载或过载的220千伏变电站超过20座,占变电站总数的1/3,输配电能力严重不足、电网“卡脖子”问题已成为电力供应的突出矛盾。
电网作为支撑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各项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之一。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涉及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有电送不出、用不上,将严重影响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快山西电网建设的步伐。
由于电网建设投资大、涉及面广、点多、线长,且建设工期相对较短,而电网项目在现行用地、环评、规划、拆迁等诸多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因此,要把加快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要从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电网作为基础设施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步伐。
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在编制修订发展规划时,将各级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
三、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
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积极支持省电力公司做好涉及电网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因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矿藏占用等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市、县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执行,做到既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又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在办理核准(审批)手续时,要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特点,原则上适当简化手续,与省电力公司协商后制定出具体的核准(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快和简化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和工作程序(500千伏及以上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千伏及以下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限时办结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五、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做到既能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又能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简化手续,直接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要按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给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六、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我省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防范难度较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对电网的建设和运行构成重大威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防范能力,确保电力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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