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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伍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64号
  • 【发布日期】2005-11-11
  • 【生效日期】2005-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伍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伍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地震局的部署,该局地震测量队伍将于“十一五”期间(2006年至2010年)在我市部分地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届时,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测量人员和车辆携带仪器及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人民政府、驻军和武警部队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住宿和雇用少量劳动力问题。

二、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执行测量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在单行和禁行道路上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和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带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量青苗和树木,赔偿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请铁路等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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