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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104号
  • 【发布日期】2005-11-20
  • 【生效日期】2005-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状,重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制定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北方经济中心和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为实现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地热为重点矿种、以蓟县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启动;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私自收购矿产资源进行选矿加工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公安机关要停止炸药等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采矿活动的反弹,对关闭的矿山(含地热井)要拆除采矿设备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员,并逐步恢复矿山环境。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人进行排查,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实际探、采经营者与登记证照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彻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检查,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不达标的矿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所有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展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秩序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开凿地热井、盗采地热资源的行为,非国土资源部门越权审批开凿地热井的行为,拒缴、欠缴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浪费、破坏地热资源的行为。对于上述重点违法行为,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的专项整治。有关区、县和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砖瓦厂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对经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砖瓦厂、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砖瓦厂和对资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环境的砖瓦厂,报当地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关闭;对现有的砖瓦厂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七)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限期自动退出,认识问题后免于处分;对不主动退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惩。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一律停止执行;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坚决杜绝越权审批现象的发生。通过整改,要形成一套科学、高效、务实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制度,切实做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执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严格控制限采区内的矿山数量,鼓励在开采区内规模化经营,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不符合开采标准的小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引导矿山企业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逐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能够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推进流体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四)加强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启动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推进储量核查检测,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核查,严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逐步推行储量管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实行“征储结合”。

(五)加强地热资源回灌和综合利用建设。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加大地热回灌井的补建工作和落后地热利用系统的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地热开发单位走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垦保证金收取、使用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废弃矿山的整治,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

(七)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新机制,确定目标及考核指标,将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的作用,不断强化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能。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步骤

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项、分阶段的原则实施,具体操作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专项整治,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是宣传整顿和规范的意义。各区、县建立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本区、县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同时对本地区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2005年12月20日前将第一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至12月底)。在全面摸底排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违法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行为进行坚决处理;关闭不合格的和无证采矿的矿山,关闭无资源、无证的砖瓦厂,全面完成整顿阶段的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整顿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于2006年12月中旬前,将结果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7年初至2007年9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集中研究和整改,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淘汰规模小、污染浪费严重的小矿山企业,引导小矿走联合、入股、合资、合作的集约化道路,扶持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生产力优的矿山企业,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全面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底)。在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要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对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7年12月底前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告国务院。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形式,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成立机构,各司其职。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设立联络员,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各负其责,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制度,强化监督。市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全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报告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移交责任部门核查处理;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四)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赋予的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新体制、新机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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