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文化市场管理经费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89号
  • 【发布日期】2005-11-21
  • 【生效日期】2005-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文化市场管理经费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文化市场管理经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文化市场管理经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解决文化市场管理经费的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9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通知》(黔府发〔200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市场和网吧专项整治若干通知中关于落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文化市场管理经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州、地)级财政安排同级文化市场管理费预算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级财力增长情况,每年有所增加;县级财政要结合2000年当地文化市场管理费收取和当前文化市场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将本级文化市场管理费列入预算,确保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文化市场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文化市场日常巡查、项目审批、案件查办、物品审查、培训和购置设备、设施等,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经费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