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9〕83号
- 【发布日期】2009-07-02
- 【生效日期】2009-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直办证大厅落实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直办证大厅落实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6号)精神,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77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 的通知》(洪发[2008]18号)要求,我市将就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与市直办证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为将来全省推广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奠定基础。现就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办证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期目标
各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直办证大厅近期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实时监控、办件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并实现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的安装对接。
二、任务分工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工作的总体推进,督查落实。
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的技术指导和技术维护;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所需经费保障,配合落实电子监察系统硬件设施的政府采购。
各县、区(开发区)和各市直办证大厅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单位办证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根据电子监察系统标准规范要求提供本单位系统接口,做好与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
三、完成时限
2009年8月10日前,各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办证大厅要完成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和业务软件的安装对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将在8月上旬对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开发区)和各市直办证大厅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和安装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从人力、技术、经费各方面给与保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操作。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建设工作,对电子监察系统所需的硬件设施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对未接入政务网的中心(大厅),要按时接入市政务网,并迅速设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确保与市政务网对接和监控设施的有效运行。
(三)密切协作。县、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直办证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安装对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召集行政审批、监察、信息中心、财政等部门研究具体方案,各单位要本着既分工又合作的精神,高效推进此项工作。
(四)落实责任。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直办证大厅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工作,不得消极应付。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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