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建发〔2003〕29号
- 【发布日期】2003-03-06
- 【生效日期】2003-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在哈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在哈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的通知
(哈建发〔2003〕29号)
在哈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和信用档案制度的要求,树立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观念,建立工程监理行业运行的信用机制,决定从2003年起,建立在哈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范围
在哈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含中直、省属在哈从业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
二、建档内容?
工程监理信用档案是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客观记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监理企业
1、基本情况。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基本情况;人员数量、构成及取得国家及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情况;承担监理项目及监理效果。
2、市场表现。虚假监理、越级监理、同体监理行为记录;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超标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行为记录;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和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记录;其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其他不良行为。因监理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不按国家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配备相应有资格的监理人员行为记录等。
(二)执业人员
1、执业行为。以个人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行为记录;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行为记录;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等。
2、履行职责。不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测量复检、材料核查、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查验、分部工程评估、单位工程验收等控制程序行为记录;不按规定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制度行为记录。
3、职业道德。不公正执业、存在不正之风或腐败行为记录等。
三、档案形成及管理
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分书面材料和微机系统两个部分,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企业基本情况由监理企业如实填写(附软盘),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建设局,经审查核实后归档;建档后,如企业资质、人员情况等发生变更时,须持相关佐证材料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场表现、执业行为、履行职责等项内容由市建设局依据国家及省市检查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事故处理报告、日常抽检通报、举报核实等及时记录在案。
四、档案的使用
信用档案实行跟踪制和终身制。对有不良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从业行为等进行限制。有不良行为一次且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发生不良行为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半年内不得在哈承担新的监理业务;对发生不良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视情节轻重,取消在哈从业资格,直至吊销企业或个人资质(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诚信制度是从源头上净化监理市场环境、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各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
(二)各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执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内部信用考核制度,强化行业诚信观念,自觉树立诚信意识,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联系部门:哈尔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
联系电话:0451-4536140
联 系 人:于险峰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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