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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54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穗府办[2005]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8日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创建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山水型生态城市的要求,为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市民关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积极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及重点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大,且呈逐年剧增趋势,若不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会迅速上升。因此,要从根本上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环境压力,必须既要考虑环境保护,又要适应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必然趋势,通过降低新增车辆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大幅度削减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增长腾出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

我市机动车污染控制的工作重点:控制新车源头污染,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为新增车辆腾出发展空间,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2005-2007年。

三、总体方案

根据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总体方案包括新车源头控制方案、在用车污染控制方案、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方案、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宣传方案等五个污染控制方案。通过实施上述方案,对我市未来三年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和安排。

四、新车源头控制方案

(一)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穗府[2005]22号)。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公布环保车型目录并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购买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新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杜绝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Ⅱ标准的新车在我市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上牌环节,核对车辆是否符合国Ⅱ标准;未达国Ⅱ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重点加强营运车辆环保准入把关。由市环保局督促各有关部门,对新增、更新的公交、出租、道路客货运输、市政、环卫、邮政等车辆的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邮政局)。

(二)争取于2006年实施国Ⅲ标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继续跟进实施国Ⅲ标准的报批工作。待国务院批准后,提请市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协调在广州的燃油供应企业供应满足新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

五、在用车污染控制方案

(一)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在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工况法检测。

根据国家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在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逐步推进以下工作:

1.在用车定期排气检测分阶段实施工况法。

新标准规定了几种不同的检测方法,根据我市实际,在用车定期排气检测采用工况法,路检和抽检等日常监督执法采用双怠速和自由加速法。但鉴于目前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主要分布在市区,场地面积及布局等条件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工况法检测的要求,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选择1至2个条件较好的检测机构作为工况法检测示范点,同时按照逐步推开、分类检测的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报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第一阶段(2006年3月起):利用社会资源,建成4至8条工况法排气检测线,对被举报冒黑烟车辆、路检超标又不接受行政处罚车辆、需要提前淘汰的高排放车辆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对其它车辆,汽油车及燃气汽车采用双怠速检测法、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第二阶段(2007年9月起):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全市建立80至100条在用车工况法检测线。

2.配套准备工作。

(1)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施新的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需要,增拨财政资金,为各项相关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2)提请市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6年1月)。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强化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

对全市在用车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工作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确保政府职能部门使用合法的排气检测数据,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在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管提供统一的排气检测数据和执法依据,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防治机动车污染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6年3月前)。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资质核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的核准,环侏部门负责排气检测方面的核准。通过计量认证和取得环保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其排气检测数据方可进入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6年3月前)。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应包括安全和环保内容,同时使用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中的数据,作为机动车辆通过定期审验排气检测的依据;排气检测不合格,应判断安全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起)。

4.二手交易车辆由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才允许办理交易相关手续。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及二手车交易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并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二手车交易管理部门;实施时间:2006年6月起)。

(三)完善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约束措施,增强路抽检工作的威慑作用。

1.继续加强在用车路检和用车大户抽检工作力度。

(1)完善路检超标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增强路检威慑力。

对路检排气超标车辆按有关规定实施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路检排气超标车辆,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气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定期审验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起)。

(2)继续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

继续加大对公交、出租、环卫和市政等用车大户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公交、出租车辆的监督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建立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1)贯彻落实市长办公会议(穗市长会纪[2004)35号)的决定,按照2004年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受理举报和巡查超标排放机动车辆工作方案》,由公安、环保部门联合通知车主接受环保部门排气检测;对排气超标的冒黑烟车辆加大跟踪处理力度。对经检测排气超标的车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督促车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对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指定采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气不达标的,不予办理定期审验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起)。

(2)建立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挑选我市当前部分举报冒黑烟车辆积极分子和社会各界人士,经培训后聘请为机动车环保义务监督员,形成具备专业知识的举报队伍。市环保局负责将建立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纳入正在拟制的《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6年6月前)。

(四)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对在用车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 [2005)83号) 的要求,从2006年起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按照汽车排放污染物水平实行分类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1.提请市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从2006年开始实行环保标志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6年6月)。

2.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方案完成时间:2006年6月,实施时间:2006年6月起)。

3.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法制办等部门结合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开展可行性研究,对高排放车辆提出有条件控制行驶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方案完成时间:2006年12月底前,实施时间:另定)。

(五)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

加强外地车辆在我市市区内行驶的监管力度,禁止排气超标车辆进入市区使用,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市环保局和市交委联合开展对外地营运客、货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市交委对排气超标的货运和客运车辆要分别采取不予进入货运场和不予安排客运班次的措施(责任单位:市交委、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2.对常年在本市行驶的外地牌照车辆,由车主自愿申请并经排气检测合格,可获得本市汽车环保标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6月起)。

3.建立区域协调联动机制。由市环保、公安和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与省内周边城市的相关部门协调,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重点对营运车辆实行联合监管(责任单位: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完成时间:2006年12月底前)。

4.进入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外地车辆应符合广州市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我市汽车排气环保要求的车辆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7年起)。

(六)在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大基数,用于对城市重点污染车辆的整治。

1.在2004、2005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LPG公交、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交委;实施时间:2005-2007年)。

2.由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用车大户车辆排气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整治方案;由市财政局统筹,在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大基数,安排专项整治经费,支持用车大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重点解决环卫、市政等专用运输及施工车辆的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市政园林局;实施时间:2006-2007年)。

六、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方案

本方案所指高排放车,是指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当前我市高排放车辆主要指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车辆。对高排放车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条件的控制行驶措施,促进车辆淘汰更新;同时,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坚持“排气超标一票否决”,严把车辆报废关,重点淘汰高排放车辆。具体方案如下:

(一)通过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重点控制,辅以加大抽检力度和有条件控制行驶等手段,促使高排放车辆自觉淘汰更新。

1.建立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定期排气检测、维护治理、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延期使用车辆排放监控和跟踪等各环节对高排放车辆实施监控,并建立集排气检测数据管理、维护治理跟踪、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及措施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2.强化路检力度。路检执法重点要针对道路行驶中无汽车环保标志的高排放车辆和高频使用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3.加强用车大户车辆的排气抽检力度。建立用车大户的车辆排放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监控在市区范围内行驶里程大、排量大、技术水平低的高频使用车辆,主要包括营运客、货车(如公交车、出租车、淤泥运输车、环卫车、邮政运输车等)以及大型柴油货车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等部门;实施时间:2006年3月)。

4.结合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市区范围内有条件(包括时间和区域)控制行驶方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二)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力度。

1.自2006年起,对达到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汽车,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数据录入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中的排放检测数据,作为车辆申请延期使用是否排放达标的依据。实施“排气超标一票否决”,对排气超标的车辆不予延期使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2.对已延期使用的车辆,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周期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在一个检测周期内,连续三次排气检测超标的,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给予注销登记,禁止上路行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实施时间:2006年3月)。

七、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方案

(一)颁布政府通告。

提请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二)加快修订《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将义务监督员制度、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一并纳入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立法范畴,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5年12月底前)。

(三)制定《广州市汽车报废环保规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6年10月底前)。

八、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宣传方案

(一)强化协调和督办机制。

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制度,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作用。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5年12月底前)。

(二) 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及工作分工。

由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使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5年12月底前)。

(三)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专职的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队伍。

借鉴杭州、武汉、北京等地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专职监管机构的做法,尽快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的专职机构。结合《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实施,在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职统筹管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5年12月底前)。

(四)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

利用财政资金,在市区范围内设立3-5个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电子显示屏;在主要交通出入口设置禁止排放黑烟的警示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路局;实施时间:2005-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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