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泉州市
- 【发布文号】泉政文〔2008〕191号
- 【发布日期】2008-10-09
- 【生效日期】2008-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政文〔2008〕191号)
泉港区、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菱溪、陈田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水环境,建立菱溪、陈田水库流域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保证泉港、惠安两地城区居民用水和福建炼油厂的供水及农业灌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包括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以及菱溪、陈田流域。
二、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
四、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临水面一重山实施全面的封山育林工程。禁止种植经济林(果树、单一树种速生桉)、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严禁陡坡开荒,以保护良好的原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五、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和高污染农药。县、区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建立农药残留污染监测检验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防止造成水污染。
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在通告之日起60天内搬迁;禁止在水库内放养家禽。
七、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禁止污染物排放。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它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八、禁止向菱溪、陈田水库流域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硌、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岸坡、沟渠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
九、菱溪陈田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菱溪水库
1.管理范围
泉港区涂岭镇的菱溪水库征地线62.4m高程(黄海高程)以下为管理面积;一级饮用水源在最高水位线+50m为管理范围。
菱溪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坝区管理站生活区等共约设施。东西以管理站围墙界外排水沟5m,南延大门围墙脚2m至炼油厂管道排气阀延至右干渠。西面以观测点外2m,南至右干渠,北延西面的观测点到山顶分水界至大坝防浪墙尾端。北至水库八卦楼至进坝公路以下山坡。
菱溪水库溢洪道墙南北岸的现有坡顶各延伸5m,东至溢洪道尾端的左干渠渡槽下溪底,西到水库边。
2.保护范围
菱溪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菱溪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菱溪水库坝区管理站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二)陈田水库
1.管理范围
陈田水库征地线216.87m高程(黄海高程)以下管理面积。陈田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坝区管理站生活区等共约设施,坝区两端以分水岭为界。
陈田水库溢洪道墙左岸以分水岭为界,溢洪道尾端至坝后电站渠道。
2.保护范围
陈田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陈田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陈田水库坝区管理站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
十、在菱溪、陈田水库大坝、溢洪道、电站厂房等工程建筑物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任何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水库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大坝、溢洪道、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和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
十一、菱溪、陈田水库大坝坝顶禁止载重车辆通行。
十二、菱溪、陈田水库的渔业资源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该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水库偷捕鱼、毒鱼、炸鱼、电鱼。
十三、凡从菱溪、陈田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和用水费。
十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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