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福建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49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福建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福建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闽政文[2005]549号)




省民政厅、工商联:

你们《关于授权福建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闽民管〔2005〕398号)收悉。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授权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经济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