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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68号
  • 【发布日期】2008-12-09
  • 【生效日期】200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意见

根据《农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及省委《关于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省委发〔2004〕4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现就全省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保护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制,实现农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工作目标

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目标,以落实《农业法》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法制建设有关要求为主要内容,以市州、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从2008年起,力争通过2―3年时间,在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利用5年时间,全省逐步完成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综合执法范围

根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的授权范围,按照依法治农和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能的要求,综合执法的范围以本级农业(农牧、畜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为限。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继续承担相关行政执法职能,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与综合执法机构合署办公。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委托其它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农业部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统一要求,总结其他省区和市州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要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对现有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在省级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市州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组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的主要职责。

编制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业综合执法信息网络建设,对市县农业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协调;负责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执法骨干的培训工作,编制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下级农业执法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负责承办农业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批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省有关部门移交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下级农业执法机构移交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跨市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其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管辖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主要职责。

根据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骨干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承办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示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办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下级农业执法机构移交报送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跨县区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其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管辖处理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

根据上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年度计划;负责本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一般性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高质量、高标准、严把进口、敞开出口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市州和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应根据本辖区内农业人口的数量、管辖区域面积、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任务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执法人员原则上应从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并经同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要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凡未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州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力争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在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有关要求

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市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作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及要求,合理划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职责,建立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监督处罚职能与检测检验职能相对分离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加大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投入,改善和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手段。农牧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兼顾,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规划和综合执法方案的审定工作,强化工作检查指导。要抓紧做好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关准备工作,并按程序报批。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与农牧部门共同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整合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人事部门要依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人员配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2003年中央财政已单设“农业执法监管”预算科目,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当考虑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尽快将农业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 编 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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