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96号
- 【发布日期】2005-11-30
- 【生效日期】2005-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5〕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全面改善农村交通运输条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正确处理建设和养护的关系,真正把建、管、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落实
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关键。目前,我省公路养护费的主体来源是汽车养路费,其正常征收部分的总收入(不含提高养路费标准部分)在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有关费用后,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地方切块包干资金中人员经费支出费用应控制在20%以内,其余主要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各地收取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原则上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在安排公路养路费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不得挤占正常管理养护经费,不得安排新改建工程建设或用于非公路管理养护和建设的事项。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必要资金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问题,增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保障能力。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为切实推进我省公路养护体制市场化进程,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率,降低养护成本,从2006年开始,在各市进行有关的试点工作,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3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合理核定、配置公路养护部门人员编制,减少冗员,控制人员经费支出;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在试点基础上加快管养分离、养护企业资质认定以及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社会公开招投标工作,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市场。?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公路养护市场化等问题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