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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14
  • 【生效日期】2007-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闽政文[200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质监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省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挂靠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应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登记,应当告知企业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民爆器材、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有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二)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三)依法查处,标本兼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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