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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5〕69号
  • 【发布日期】2005-08-19
  • 【生效日期】2005-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结合陕西实际,现就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规范、统一的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类别和等级。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规定,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并采用全国统一标识。根据我省气象灾害特点,我省发布的预警信号名称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四级标准,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对应的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二、加强预警信号发布管理。陕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灾害性气象信息。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三、及时组织预警信号的刊播。各级广播、电视和各类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收到气象台站发布或者更新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及时播发预警信号信息。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各级气象、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刊播办法。

四、积极做好灾害防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未雨绸缪,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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