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5]57号
- 【发布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
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
(穗府[2005]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纳入《实施意见》调整与改革范围的市属财政核拨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市属中职学校)的行政、组织、人事、业务、资产等归口管理权,按《实施意见》附件《广州市属财政核拨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方案》分别由市教育局或市劳动保障局履行。有关市属中职学校的人员编制管理、教职工人事管理、校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问题,仍按《关于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函[2005)156号)的要求执行。
二、市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共同配合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履行好归口管理权,并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中职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组织实施所管学校的调整与改革工作。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分别抓紧推进市属中职学校机构编制调整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市发改委将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市属中职学校“十一五”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做好市属中职学校的发展和调整改革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以2004年市财政核拨的经费为基数,以培养广州户籍学生的定额任务与财政核拨经费数额挂钩为原则,制定市属中职学校经费核拨安排办法。市属中职学校的原归口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学校的交接等工作。
三、已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区、县级市参照《实施意见》,按照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方案,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市中职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力量(民办)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调整,并加强对该类学校的指导、支持、监督和管理。
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反映。
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91号),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构建适应我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现状及调整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状。
中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近年来,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在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技能人才的同时,自身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我市共有各类仍在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143所(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校生17.6万人,当年录取广州地区的初中毕业生占高中阶段招生数的45%,为我市初中毕业生分流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调整与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学校规模不大,教育教学资源分散;二是学校布局不够合理,专业设置重复,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高;三是教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双师”型教师紧缺;四是教育与培训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落后;五是落后于我市经济的发展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为使我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广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服务,必须进行调整与改革。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建教育强市的目标,按照调整布局、提高水平、突出效益、服务就业的基本方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健康协调发展,基本建立总量适当、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专业门类齐全、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中等职业教育新体系。
(二)主要目标。
1.调整办学规模。根据专业的相近性和有利于打造教育培训品牌、发挥学校、专业、地域等优势的原则,通过划转、联合、转制、合并、撤销等方式,使全市的中等职业学校都达到设置标准,在校生总体规模达到20万人。其中,将市财政核拨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调整为19所左右(具体组建方案见附表);各区、县级市则集中力量办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以达到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积极发挥政府投资优势,实现办学规模效益的目的。
2.优化办学结构。坚持中等职业教育为经济服务的宗旨,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特点,积极扩大理工科类学校和专业的规模,适当压缩文科类、管理类学校及专业的规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建设一批与我市支柱产业发展相协调的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市属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
3。提高办学水平。按照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做强做大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大力发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2所国家级示范性学校和3至5个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根据示范性专业的设置,建设12至15个市一级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并争取80%左右成为省级重点实训中心。通过重点学校、示范性专业和实训中心建设,使省级以上重点学校的毕业生比例达70%以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批急需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4.创新办学体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形式多样的教学体制,重点办好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推进公办职业学校机制创新,组织、指导并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理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民办) 积极参与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三、主要改革内容和方法
(一)整合资源。
1.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中等职业学校的合格评估标准定为校园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和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上。三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撤销;有两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进行撤销或合并;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要视具体情况采取联合、合并、共建、划转、股份制等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学校,按本实施意见的方案进行调整。社会力量(民办)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调整。各区、县级市参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改革方法,对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区域内进行统筹调整。
2.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统一以市、区(县级市)行业冠名,如“广州市电子(或机电、轻工等)职业(或技工)学校”。少数社会声誉高或特殊性专业的学校,如国家级重点学校可保留原校名。新组建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加挂原校名。
3.加大特殊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调整与改革力度。中等师范学校原则上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转制为其他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保留教师进修培训职能的条件下也要与其他学校或机构合并;按照我市卫生类学校发展规划,压缩卫生类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二)提高层次。
1.重点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在培训就业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一批兼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在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的职业教育实训中心,面向全市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训中心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2.在现有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继续办好以培养生产、服务、管理高级实用职业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高级技工学校和创办以培养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师学院。
(三)深化改革。
1.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办学模式。一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凡属于市财政核拨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资源整合,分别划归市教育局和市劳动保障局管理。二是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事业。对具备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较高,具有鲜明专业特色和发展潜力,能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吸收社会资金参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进行改制,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三是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力量办(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进行调整、改革或重组,也可以通过合并、联办、共建、股份制等形式进行实质性合并,或组建为股份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实体。四是积极探索与国外名校联合办学的新模式。
2.积极拓宽学校的招生与就业通道。高级技校要深化招生制度改革,面向社会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具有相当高中学历或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者,所报专业与其所具备的职业资格对口的,可实行登记入学;各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入学,凡已初中毕业的学生或同等学历及以上者,不受年龄、地域限制,均可报读,其招生计划报市发改、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转制为培训中心后,不能再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建立学校专家咨询与就业指导委员会,积极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与生产企业、社会服务单位的紧密联系,大力支持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与合作办学,开展“订单式”培训。加强实践教学,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学生就业指导、推荐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学生充分就业。
3.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教学体制改革。高级技校可实行五年一贯制或“3+2”的学制,培养高级职业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可试行学分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满足求学者就业、转岗、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求。
坚持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强化职业资格导向作用,继续推行“双证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必须考取本专业和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级重点以及少数省级重点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我市的经济结构调整专业,积极发展面向我市和珠江三角洲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装备业的专业,尤其是电子信息、数控技术、汽车应用与维修、高级护理、旅游服务、物流等专业。加强省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建设,改造、优化一批传统专业。以课程教材改革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大专业、宽基础、活模块”等课程改革试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卫生、司法、师范等特殊专业除外)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分类自主开办与行业紧密联系的新专业,报市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要与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步,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深化教职工分配制度改革,把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以及个人工作绩效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学校领导及教师均要持证上岗。进一步强化在职教师的学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5.完善公办学校投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市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安排要按照部门预算,分别列入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统一列入大教育预算。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效益评估机制,对办学水平高、效益好、适应广州发展的学校,政府将实行优质优投。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适度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各中等职业学校自身要增强自我筹资能力,积极面向市场,通过适当扩大招收外地生、开拓培训市场、合作办学、借贷、争取社会捐资、创办实业等途径,广开筹资渠道,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反强化培训功能。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加强我市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积极实施“职教扶贫计划”,认真做好我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工作,通过财政资助等教育扶贫方式,切实达到“招收一名,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效果。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构建技能鉴定资格认证体系和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与统筹。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是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适应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成立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协调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
(二)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教育资源流失。凡由政府投资举办,以及政府投资、由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校产(包括用地、校产、教学仪器设备、校舍的归并、调剂及变卖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只能用于教育或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借调整改革之机,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学校资产,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中等职业学校的资产挪作非教育用途。鼓励将规模较小的校区和不利于学校发展的校区通过置换或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用于学校主体校区建设。由于各种原因,不适合用于教育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只能用于安置教职员工的费用或用于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组建合并学校的产权要依法给予确认,并办理相应的产权移交手续,原学校的产权尚未依法确认的,应依法予以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民办学校的校产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稳定教师队伍,妥善处理学校调整过程中的人员安排。属财政核拨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在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完成之前,必须停止引进和招收教职工,不允许学校突击提拔干部。组建合并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教职工和学生由新组建的学校接收。属撤销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教职工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安排,也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调剂到其他需要补充教师的学校,其他需要补充教师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被撤销学校的教师;不属财政核拨经费的不合格学校,其教职工的安置由办学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停止招生或被撤销的学校,要妥善处理在校生的教学工作,保证学生如期正常毕业,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经市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将其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四)工作程序。本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批后,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审批的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管学校的调整与改革工作。市发改、财政、编委办、人事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
(五) 时间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后即正式启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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