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办人[2005]550号
- 【发布日期】2005-12-02
- 【生效日期】2005-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质检办人[2005]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关于对棉花质量检验人员具备执业资格的要求,人事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5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棉花检验人员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下,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为提高棉花质量检验人员素质,确保棉花检验工作质量,规范棉花市场,维护棉花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督促落实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全国棉花收购、加工、经销单位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执业注册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包括棉花质量检验师在内的列入政府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统一设立为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质量监督单位和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在检验技术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并以此作为开办棉花质量监督单位、棉花经营单位和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在产棉、用棉单位中,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单位,须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年内完成配备工作。对已在需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根据上述规定,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印发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和《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5年来,仍有一些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在检验技术的关键岗位,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一些单位和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没有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和接受继续教育,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加以督促落实。
二、检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结合本地区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实际,有重点地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
(一)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及其他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质量检验机构,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其棉花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和主要检验人员(出具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人员)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注册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上述单位所出具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上棉花质量检验师的签名情况。
(三)上述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和接受继续教育方面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地区棉花质量检验师未注册、未接受继续教育人员的主要原因。
(四)上述单位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根据有关规定应享有的相应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本地区已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被聘用到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或待岗人员情况。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总局人事司和中国纤维检验局领导,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一)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由省局分管领导挂帅,省局人事部门和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参加,组成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检查工作。省级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各级纤维检验机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和理解,并利用社会媒介进行必要的宣传。
(二)各省局要抓紧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力争在2006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并于2006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检查报告,报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总局人事司和中国纤维检验局将根据对检查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各省局应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定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限期整改要求。对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并督促、指导、帮助其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任务;对经过努力,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实无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应在待岗的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人员中选聘。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有意拒不整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取消其质量保证能力认可证书,或不予受理其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申请,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工作目标
棉花质量检验工作公正性、技术性很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坚持高标准要求。要通过此次检查和整改工作,在2年内达到以下目标:
(一)取得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必须配备若干名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取得质量保证能力认可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必须配备至少2名以上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
(二)棉花收购企业和其他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配备至少1名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
(三)各地区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均按规定注册和接受继续教育,并被受聘到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获得高于一般棉花检验人员水平的劳动报酬。
各省局和纤维检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搞好整改工作,根据本地区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他们贯彻落实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精神,为他们提供政策、技术、信息服务,帮助其搞好检验人员培训,提高检验队伍素质,保证棉花质量检验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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