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297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流域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国务院发出了《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根据水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和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积极认真地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抓紧对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
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即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水行政处罚的主体。从水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行政处罚委托水政监察(含水保监督,下同)专职执法队伍实施。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按规定办理。受委托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不是水行政处罚的主体,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在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予以纠正。
三、把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与贯彻行政处罚法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整顿执法队伍,认真作好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严格按水利部令第1号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选拔和任命水政监察人员,并作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水行政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所提出的建立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就是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逐步实现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这与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一致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要积极支持这一改革措施,通过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集中执法力量,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交叉和矛盾,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在水行政执法中还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水行政执法权威和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水政水资源)机构作为法制综合职能机构,应具体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所提出“‘监督检查经常化”的要求,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加强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建立大案、要案审查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保证水行政执法的有效公正。
五、抓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据此,我部已着手修订有关水行政执法的部规章(水利部令第1、2、3号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实施处罚的程序等规定,必须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水利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新形势下水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水利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法制建设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政机构,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排同水利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水政机构和执法队伍的经费,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水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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