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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法院博物馆冠名“中国”字样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博函〔2008〕163号
  • 【发布日期】2008-03-13
  • 【生效日期】2008-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法院博物馆冠名“中国”字样的复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法院博物馆冠名“中国”字样的复函

(办博函〔2008〕163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地区新建“法院博物馆”冠以“中国”字头的请示》(京文物〔2008〕236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中央部门建立冠以“中国”字样的博物馆,应按中编办有关规定,由该部门函报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拟建“中国法院博物馆”,应由该院具文报中编办审批,我局将协助提供有关意见。
专此函告。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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