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60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 【生效日期】2004-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稳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扣缴范围
财政部门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下列单位: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和直属机构;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
二、征收标准
按照《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规定,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进入本单位就业,凡不达规定比例,每少安排一人,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基本编制以外聘用的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可以计入该单位当年安排残疾人数。
三、征收管理
(一)财政扣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2―3月份为申报和年审时间,4―6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7―8月份为财政扣缴时间。
(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根据财政实际代扣数额,由残疾人就业机构给单位出具专用票据。
四、征收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坚持“单位先申报、残联后审核;单位先缴纳,财政后扣缴”的原则。
(一)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如实填写《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经单位领导或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后,于每年4月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在征缴期内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额,自觉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名单和应缴纳数额,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扣缴。
(三)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关于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按扣缴总额的10%支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扣缴结束后,一次性划拨给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扣缴办公室。
六、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领导机构
为了便于工作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联合组成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扣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扣缴的有关事项。
各市、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征收领导机构,确定具体负责科(股)室,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可延期至10月底。征收具体时间划分为,9月底前申报、年审,9月份征收,10月份由财政扣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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