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
- 【发布文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 【发布日期】2005-02-18
- 【生效日期】2005-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新起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八日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市级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告知承诺制首先在企业设立的部分前置审批项目中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开。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依托,由工商和各前置审批机关驻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将企业设立条件及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到前置审批机关办事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时,审批机关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内容和填写告知承诺书进行辅导和讲解。
(三)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后,仔细进行阅读,在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认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企业设立相关材料送工商登记窗口,一份交行政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留存。
(四)本着同步进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前置审批机关正式提供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之前,工商窗口只要收到已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即可启动办理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经过材料审查即可确认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属特殊情况须经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才能确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并颁发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视为已经表示同意,并承担审批责任。
(六)工商窗口在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应通过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审批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将依照《关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严肃纪律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机关委托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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