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布文号】安委字〔2005〕3号
- 【发布日期】2005-12-05
- 【生效日期】2005-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字〔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11月27日21时4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当时井下共有242人作业,其中,73人生还,169人死亡;事故同时造成地面2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井下人员,精心治疗受伤人员,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于1956年建井,经过改造,1972年生产能力达到21万吨/年,属国有重点煤矿,事故发生前核定生产能力50万吨/年,共有3个生产采区、6个采煤工作面、16个掘进工作面。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较强爆炸性。
从抢险过程反映的情况看,初步分析该事故为煤尘爆炸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一通三防”工作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片面追求产量,忽视安全,采掘失调,接替紧张,下山采区没有形成正规生产系统就组织生产,并超强度、超定员组织作业;劳动组织管理严重混乱,违章现象严重;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目前,国务院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直接原因开展调查工作,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针对该矿存在的严重问题,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按照规定暂扣该矿所有证照,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制定整改方案,由龙煤集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限期整改,逾期验收不合格将依法予以关闭。同时,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东风煤矿矿长、党委书记已被停职检查。
这起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在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情况下,特别是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教训极其深刻,说明国有重点煤矿仍然是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重点。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切实抓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认真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当前要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患为重点,全面细致地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对专家“会诊”找出的重大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必须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情况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对所属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工作力度。
二、加强瓦斯治理工作,切实做好矿井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能力核定作为“一通三防”监管监察的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坚决防止核定能力走过场。已核定完毕的要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复查复核。各煤矿企业要合理布置矿井采掘工作面,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严禁不合理集中生产。今年内,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完成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落实维护、维修制度,保证正常使用。对新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凡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在一年内改为防爆电机车或其他防爆运输方式。
三、高度重视煤矿粉尘防治,狠抓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必须在装车站、转载点、煤仓等容易产生煤尘的地点安设有效的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完好。要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的煤尘。认真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矿井必须有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四、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确定采掘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对入井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严禁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国有煤矿要加强对临时工、合同工用工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要组织职工加强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加强煤矿全员培训。
五、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并明确下井带班的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不能以值班代替下井带班,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要把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
六、继续认真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完成整顿关闭目标。再次强调各产煤省(区、市)要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并落实到市、县、乡镇和煤矿。继续打击取缔非法小矿井,对无证非法开采、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的矿井要立即依法关闭。对技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的矿井要认真检查复核,防止借此逃避关闭。各国有重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特别规定》,要认真排查梳理所属矿井的生产状况,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证照不全的,坚决整顿关闭。各产煤省(区、市)必须把行政区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矿井中应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纳入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任务之中,认真监督实施。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报迅速转发至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并认真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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