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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34号
  • 【发布日期】2005-12-06
  • 【生效日期】2005-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4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4号




GB/T15579.5-200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五部分:送丝装置》和GB/T15579.7 -200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七部分:焊炬(枪)》(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JB/T9533-1999《焊机送丝装置:技术条件》、JB/T9526-1999《TIG焊焊炬技术条件》和JB/T9532-1999《MIG/MAG焊焊枪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旧标准)废止。

自2005年12月1日起,在对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采用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进行样品检测,《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编号:CNCA-01C-015:2001)中规定的旧标准JB/T9533-1999、JB/T9526-1999和JB/T9532-1999停止使用。

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应于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下一次工厂跟踪检查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标准证书的申请并依据新标准进行样品检测,检测合格后,换发新标准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新标准证书的,旧标准证书自动失效。

2005年12月1日前已经出厂销售、进口的符合旧标准要求的获证产品,无需获得新标准证书。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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