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置换资本保证金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07
  • 【生效日期】2005-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置换资本保证金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置换资本保证金的批复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动用资本保证金的请示》(HASL司字〔2005〕2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申请,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解放北路支行存入资本保证金人民币4200万元,替换原存放于该行的美元500万元资本保证金存款。请你公司在该笔款项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签署《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