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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1
  • 【生效日期】2005-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

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期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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