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8〕67号
- 【发布日期】2008-11-21
- 【生效日期】2008-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项目谋划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项目谋划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8〕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抢抓当前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投资的机遇,进一步推进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谋划工作,确保新增项目不断档,有效投入不减速,经省政府同意,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项目谋划工作办公室,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沈卫国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主任:黄 然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良纲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文有 省环保局副局长
张卫民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联络员:王爱华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
朱艾勇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李世蕴 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汪国良 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徐小平 省政府金融办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承担,谋划项目原有报批渠道不变,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支持解决。
根据谋划项目类型,分三类设立若干专业项目谋划小组(见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专业项目谋划小组名单
一、国家安排补助的公共服务产品项目
此类项目设2个谋划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市谋划提出的项目进行审核,帮助完善项目材料。
1.城镇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张天培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仲亚平 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王文有 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万士其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刘梅生 省建设厅城建处
汪国良 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承担。
2.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余 群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杨德林 省教育厅副厅长
周 苏 省民政厅副厅长
肖桂兰 省文化厅巡视员
徐恒秋 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春霞 省人口计生委巡视员
时林华 省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张银生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石金明 省教育厅计财处
濮宜平 省民政厅办公室
房蒲生 省文化厅计财处
江 文 省卫生厅计财处
范有华 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
王 冉 省旅游局计财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承担。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设4个谋划小组,直接承担项目谋划任务,并组织推进前期工作。
1.农林水利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刘荣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刘永春 省农委副主任
蔡建平 省水利厅副厅长
汪炳瑜 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月成 省气象局副局长
成 员:陈继先 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董学堂 省农委计划处
黄新生 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齐 新 省林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陆大春 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承担。
2.交通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张天培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罗 宁 省交通厅副厅长
杨俊社 省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李 晟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交通处
黄莉芸 省交通厅基建处
刘德文 省投资集团公司铁路投资部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综合交通处承担。
3.能源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朱也牧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副组长:李家寿 省经委总工程师
成 员:李晓斌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办
张绪翔 省经委煤炭工业办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办承担。
4.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孔晓宏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李家寿 省经委总工程师
李 建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文有 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徐和生 省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处
周 鸿 省经委资源处
马前光 省建设厅科教处
王月莲 省环保局环评管理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处承担。
三、经营性产业类项目
此类项目设3个谋划小组,主要依托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谋划提出项目,帮助完善前期工作,协助做好审批、核准或备案。
1.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吴劲松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李家寿 省经委总工程师
王 洵 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顺年 省信息产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笪艺武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杨亚军 省经委技装处
蔡宜骅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侯锋平 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承担。
2.服务业和流通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施 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张光建 省商务厅副厅长
成 员:许书林 省发展改革委贸易和服务业处
陈 源 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贸易和服务业处承担。
3.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建设项目谋划小组。
组 长:朱也牧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副组长:李家寿 省经委总工程师
曹晓武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成 员:郑 斌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王灯明 省经委投资处
柯文斌 省信息产业厅产业规划处
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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