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53号
- 【发布日期】2004-07-26
- 【生效日期】2004-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定的 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定的
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市用电量和最大用电负荷快速增长,供电指标缺口很大,特别是今年入夏以来,电力形势相当严峻。为依法开展对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淘汰或限期淘汰的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对企业科学用电、推广应用节电技术和用电负荷管理等进行推动督查,以降低电能消耗,提高电能利用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为契机,以节约用电为主线,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高耗低效机电产品的有关规定,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相结合,与经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改善经济增长方式,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摸清我市在用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节电技术进步实施和计划推广情况;节电管理现状等情况。在企业自查和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开展节约用电专项治理,淘汰和限期淘汰全市所有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采用国家推荐的或取得国家认证和本市认定的节电产品和技术,使我市合理用电情况得到明显改善,违反节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现象得到遏制,最终使我市电力紧张形势得到有效缓解,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杨栋梁副市长为组长、市经委王治平主任为副组长的天津市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建委、商务委、农委、公安、监察、工商、质监、广电、电力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承担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也要成立专项治理机构。坐落于各区县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均由各区县负责。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治理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或漏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此次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26日-8月9日)。各区县和各工业(控股)集团、集团公司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组织本辖区、本系统企业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进行自查,指导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安排实施节电计划,并将总结和自查汇总表于8月9日前报天津市节约用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0日-8月17日)。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对全市各区县、各行业企业进行抽查。凡属瞒报、虚报、拒报的,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三)第三阶段:专项治理阶段(8月18日-8月27日)。对已确认的应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淘汰或限期治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电平衡测试的企业,责令立即改正;对各级管理单位和企业推广采用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重点
(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16、32号)、《机械工业淘汰产品项目表》和《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淘汰和限期淘汰全市所有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对拒不改正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依法清理、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企业。(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高耗低效机电产品见附件1)
(二)清理整顿用电产品市场。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产品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按照《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贯彻〈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经资源〔2003〕13号)、《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重点检查企业合理用电管理、用电负荷管理及技术移荷效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在用电高峰时段参与避峰等情况,特别是严查包费制。对不能合理用电的单位提出警告,责令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对用电负荷在500千瓦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户未依照国家规定在3年内进行电平衡测试的,责令立即安排测试计划,并限期完成,对通过测试查找到的电能不合理利用情况,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单位,暂停供电,必要时向全市通报。
(四)对国家发布的《机械工业节能机电产品推广项目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节电部分的技术和产品、取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和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节能产品的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推广计划。(部分重点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见附件2)
(五)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加强宣传,营造声势,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运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大力宣传节约用电和专项治理工作,对违法行为突出的大要案和各种干预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坚决予以曝光。
六、职责分工
(一)市经委统一协调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协调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检查督办工作,收集、整理、上报专项治理信息。
(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刑事案件。
(三)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察。
(四)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过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租赁不符合节电标准的设备以及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电设备和产品。
(五)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用电产品,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电产品的生产企业。
(七)广电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节约用电和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必要的信息报道。
(八)电力部门负责在必要的时候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九)其他未涉及事宜由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工作。
附件:1.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高耗低效机电产品
2.部分重点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
部分重点淘汰的高耗电落后
工艺、技术和设备、高耗低效机电产品
企业仍在生产运行的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电石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钢锭、连铸坯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制品;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汞法烧碱;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炉除外);交流石墨化炉、铝自焙电解槽等。
附件2
部分重点推广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企业已应用和计划应用高效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照明器具以及无功(就地、自动、动态)补偿、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合理配置、建材化太阳能利用、地源热泵空调制冷制热等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型产品、技术。冶金企业的焦炉干法熄焦显热回收发电、高炉炉顶压差发电,回收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电;建材企业水泥生产利用窑炉尾烟气余热发电;利用煤矸石、煤矸石和煤泥混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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