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2
  • 【生效日期】2005-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将于12月17日、18日举行。根据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要求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国家级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试面向社会,范围广、影响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属地区域内资格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设定,试卷和答题卡运送、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考务人员培训,监考巡考,考场记录等工作。做好安全、消防等紧急情况预案。

三、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严肃考试工作纪律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事、保卫部门参与的资格考试监察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属地区域内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舞弊现象,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进行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四、严格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如发生泄密、失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在考试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处理或传达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10-86094106,86094107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