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5]173号
  • 【发布日期】2005-12-12
  • 【生效日期】2005-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溏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73号)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