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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决定》和总局的相关要求,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辖区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并告知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三、为顺利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总局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规范》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并做好落实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nrcc.com.cn)提出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考核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对申请单位进行受理、统计、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管理系统掌握本地区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总局危化司联系人:陆旭 电话:010-64463356(带传真)

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人:曲福年 电话:0532-83786558

附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管理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负责对全国的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省级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考核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如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由管理机关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二、考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不少于6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考评员不少于3名;

(四)有保证达标考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考核机构职责

(一)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的职责

1.负责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考核、证书发放工作;

2.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情况统计、汇总、公告,定期上报危化司;

3.负责对省级考核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对安全标准化相关人员和资质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5.负责建立并维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

(二)考核机构履行的职责

1.负责本辖区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达标考核、证书发放工作;

2.负责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对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进行管理、统计、上报。

3. 负责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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