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92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5]5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下同)年产值划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
二、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三、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例确定。
四、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上述耕地年产值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测算。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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