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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94号
  • 【发布日期】2005-12-19
  • 【生效日期】2005-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5]5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保监局
(二○○五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和福建省林业投融资改革暨金融创新会商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现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闽常〔2005〕20号),并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就金融支持我省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金融服务创新对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福建省是国家重点林区,林业资源十分丰富,森林覆盖率达62.9%,居全国首位,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当前全省实施的林权制度和林业投融资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扩大信贷保险服务领域、优化金融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也给政银企合作带来新的机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是适应林权改革给林业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之后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也是加快林业发展的一大举措,拓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有益尝试,破解农村融资难问题的一项创新,对福建林业、金融保险业互惠共赢、共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村财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远影响。

二、加强协作,构建林业融资平台

各级人民银行、林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部门间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和林业企业(林农)主导、社会各方协作的林业融资平台,营造良好的林业信贷投入环境,推动林业投融资改革和金融创新。共同推动金融、林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完善林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政银保企信息对称,共同营造行政高效、信用体系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人民银行要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特点,制定信贷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林业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推动金融机构努力探索并不断创新适应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切实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做好人民银行资金支持工作,运用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福建保监局要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的协调合作,共同加大对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并建立健全有关林业生产经营情况、金融机构保险需求及承保理赔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行业主管职能,指导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三、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省级金融机构可根据造林资金需求的期限长、量小、面广、管理难度较大等特点,本着务实、促发展的原则,制定相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林业贷款的操作规程、贷款期限、贷款用途和利率定价等管理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合理简化贷款程序,完善对林业信贷的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金融资源,开拓林业信贷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整体功能作用。

营业机构分布较广的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可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强化服务和产品创新意识,在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中型林场的同时,注意培育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林业加工企业。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可针对林业特点,探索商业性金融合作途径,采取信贷业务联合、贷款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对林业的服务。

开发银行可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继续探索与政府、金融同业、专业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对林业信贷投入。

农村信用社在开拓自身林业信贷业务的同时可发挥其点多面广优势与银行雄厚资金、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相结合,加大行社协作力度,在林业信贷上实行优势互补,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和捆绑式担保贷款业务等方式,使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投入林业产业。

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等试点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完善森林保险产品和林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在努力扩大承保面的同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保险对林业投融资改革的保障支持作用。

积极创新信托融资产品。探索信托贷款、信托投资、林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森林财产信托以及组建由信托公司等部门发起并管理,由林业企业、投资者参与的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等业务。

四、积极推动各类保障措施建设,努力防范信贷风险

推动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推动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扩大贷款担保基金筹资渠道,规范担保机构运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加强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信用较高的担保机构合作,降低林业贷款风险。

积极开展林业信贷品种的担保方式和信贷模式创新。按照林业产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一是继续总结推广已初步形成的林农以林权抵押直贷、以林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和林业企业联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各类信贷模式。二是继续完善 “公司+基地+林农” 等担保贷款方式。发挥林业产业化龙头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特点,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林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对资信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优质林业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三是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扩大林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林户联保贷款面,支持分散的低收入农户和贫困户进行合作造林等小面积种植的资金需求。四是加大对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等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

拓展森林保险。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而且通过保险可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各地人民银行、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试点保险公司,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在办好火灾、冻灾保险的同时,积极探索盗伐、病虫害等保险业务,并努力扩大保险面,促进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降低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和幅度,分散信贷风险压力,为金融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投入提供支持。建立森林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由林业部门、试点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在森林保险试点业务出现亏损时,对试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

五、深化林业配套改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认真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条件。

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本证的,要根据抵押需要分册发证。

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联合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对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认真研究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

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林改到位、产权明晰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引导其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推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的采伐利用政策。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促进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贴息制度。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按实际贷款规模和年限给予贴息,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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