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224号
- 【发布日期】2006-12-25
- 【生效日期】2006-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肺结核病人系统管理要求
肺结核病人系统管理要求
(卫办疾控发[200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2005年,我国如期实现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期目标和全球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防治工作步入新的阶段。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强化重点防治措施,确保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我部要求各地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切实提高“五率”,即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到2010年以省为单位、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前“三率”超过95%,后“两率”超过85%。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关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doc
附件2:肺结核病人系统管理要求.doc
附件3:新登记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检查指南.doc
附件4: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含义.doc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肺结核病人系统管理要求
肺结核病人的系统管理是指在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登记的肺结核病人按照规定的时间痰检、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实行全程督导或全程管理达到规律治疗。
一、肺结核病人痰检
(一)痰检时间。
1.初治涂阳病人(含重症涂阴病人)在疗程满2、5、6个月时,复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5、8个月时,各查痰一次。
2.初、复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个月痰菌仍为阳性时,应在治疗满3个月时增加查痰一次。
(二)要求。
1.初诊病人应送3份痰标本(即时痰、夜间痰和清晨痰)。如无夜间痰,在留清晨痰后2-3小时再留取一份痰标本;或在送痰时,留取两份即时痰。疗程中或复诊随访病人应按时查痰,每次送检2份痰标本,即时痰和夜间痰。
2.痰标本采集:即时痰为病人就诊时咳出的痰液。清晨痰为清晨深咳出的痰液。夜间痰为就诊前夜间咳出的痰液。痰标本应以脓样、干酪样或脓性粘液样性质的痰液为合格标本,痰量应为3-5毫升。应由检验人员或专人验收痰标本,痰液不合格者,要求重新送检。难以获得合格标本时,也应进行细菌学检查,但应注明标本性状以供分析结果时参考。
3.送检时,接诊医师应填写检验单。填写项目包括:病人姓名、地址、登记号(或门诊序号)、送检日期(或初诊日期)、送检原因(初诊病人或随访病人)。检验单应与痰标本分别放置在不同容器中送实验室待检。
4.实验室检验人员收到痰标本后,应仔细核对标本和检验单各项内容,查看痰标本是否合格。随后按顺序编号,及时检查和登记,并将检验报告单送接诊医生。对不合格标本要求重送。
二、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肺结核病人管理方式包括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强化期督导和全程管理。对初治和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涂阴肺结核病人采用强化期督导即在病人治疗强化期采用全程督导治疗管理,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
(一)全程督导化疗管理指在病人治疗的全过程中,病人的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或接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督导员的直接面视下服用抗结核药物。它是保证病人全程规律用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最好由医护人员或乡村医师执行督导化疗,在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方,则可由接受过培训的家庭成员、学校教师、乡村干部等志愿者执行督导化疗。对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结核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涂阳肺结核病人,也应按照全程督导化疗管理的要求进行治疗管理,并作好记录工作。
(二)强化期督导指在病人治疗的强化期(一般为2-3个月),病人的每次用药采取直接面视下的督导化疗管理,继续期采取全程管理方式治疗管理。主要用于涂阴病人的治疗管理。
(三)全程管理指在病人治疗的全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督促病人在自服药的情况下,完成全疗程的治疗,以保证治愈率。一是对肺结核病人进行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病人治疗的自觉性和顺从性;二是督促病人定期到结防机构门诊取药和按要求送检痰标本;三是在病人治疗期间,结防机构的医护人员要定时进行家庭访视,核查病人家中的剩余药品量,也可以进行尿液抽检,了解病人的服药情况。通过上述一系列综合性措施,以保证病人联合、规律、适量和全程的完成治疗。
三、肺结核病人的规律治疗
(一)治疗记录:对每例接受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必须由督导员填写一份“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病人取药时携带治疗记录卡。治疗结束时,由村医生送至乡防痨医生,转送县结防所(科)保存。
(二)规律治疗: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按照规定的化疗方案按时服药,完成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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