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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0
  • 【生效日期】2005-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事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5年11月5日举行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相应专业类别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资格名称
科目名称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




程序员
基础知识科目

应用知识科目
均为45分
均为75分

网络管理员

电子商务技术员

信息处理技术员




软件设计师

网络工程师

电子商务设计师

信息系统监理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综合知识科目

案例分析科目

论文科目

系统分析师

二、请根据上述合格标准认真对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经与计算机技术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该专业相应资格(水平)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抓紧完成本次考试的后续工作,并做好2006年上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2005年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人事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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