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12-21
- 【生效日期】2005-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3]86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迈进的根本途径,是新时期农村改革的重大历史任务。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发展新产业和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引领农民进入市场为手段,通过创办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切实解决农民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村资源利用效益和农业生产技术含量,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辟更加广阔的道路。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坚持以农为本、完善服务、整合资源、规范发展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发展专业合作社3500个、各类专业协会500个、村屯合作服务社3000个,形成网络健全、功能齐备、设施完善、覆盖全市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二、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途径
(一)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积极拓展专业合作社服务领域,强化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组织化程度,使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实体。积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对接,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科学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路子。积极推进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同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广泛吸纳各类经济实体入社,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专业合作社。
(二)加快发展村屯合作服务社。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留置的资产和乡村中其他公益性、经营性实体进行资源整合,采取供销合作社自办、职工回村领办、组织农民创办、与各类经济组织联办、吸收社会人才合办等多种形式发展村屯服务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三)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为平台,围绕当地资源和特色农业,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创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各类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
(四)努力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继续推动“万村千乡”工程,整合“农家店”,使其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办好庄稼医院,把服务网络延伸到村屯。用3至5年时间建成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药品连锁经营、烟花爆竹特许经销和日用工业品营销等五大经营体系,为农村社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积极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支持
(一)新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降低登记或注册资金起点,并鼓励其成员从事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的要求,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优先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对从事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要简化其《道路运输证》申办程序,并优先审验车辆。村屯合作服务站和到供销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经营活动的农民社员,可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相关执照,缴纳各种税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依法拒绝任何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三)在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供药网点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供销合作社与通过GSP认证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作开办药品零售经营项目。经营成品油、种子等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市、县(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可依靠政府资助和会员集资进行组建信贷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试点,为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化生产提供有效服务。
(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 ]31号)精神,各级财政对“三农\"的补贴要向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市财政每年从农发基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安排培育10个左右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设供销合作社11号职业技能鉴定站哈尔滨工作站的专项资金。区、县(市)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和地方反哺农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发展畜牧业生产、农业机械化推广、新技术与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等方面,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六)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需临时性、季节性资金,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供销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服务规模较大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其试办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形式的贷款,市商业银行要在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开通农业特色贷款业务绿色通道,推出小额农贷业务,提供“一揽子贷款套餐”服务。
(七)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的只收工本费。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O%收取。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企业改革涉地处置政策办理。各地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有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包括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国有土地和设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困难企业延期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创造条件多形式、多渠道妥善解决欠缴养老保险金问题。供销合作社职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待遇。对于政策性亏损挂帐,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8个部委联合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计金字[1997]1194号)精神,认真做好财政、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落实工作。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帐问题。各级政府在组织协调不良资产打包回购、豁免历史陈欠税金过程中,要将供销合作社相关企业纳入其中一并考虑。
四、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为重点,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调整和改革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和任务。在加快发展我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政府赋予市、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如下职能:落实国家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指导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带领农民开拓城乡市场;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向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入社社员提供信息、营销、技术、宣传、法律、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情况和农民社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研究解决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参与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要求,县(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在精简机构、严格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三)多形式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先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使其真正成为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自愿、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保证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开放办社的原则,实行网络、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吸纳农民经纪人、农民经销大户、大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科技人才及社会上致力于合作经济发展的各类优秀人才领办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建立农村现代物流体系的要求,构筑以农民为主体、上下贯通的流通网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兼并、重组和布局调整。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与监督。要加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市、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积极吸收供销合作社参与各项涉农活动,尽快形成政府推动、供销合作社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指导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牵动作用和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推动我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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