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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厅〔2005〕15号
  • 【发布日期】2005-12-26
  • 【生效日期】2005-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 教学厅〔2005〕15号)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对中学教育发挥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各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把选拔一流人才作为建设一流大学的重要内容,结合本校及专业办学特色和要求,建立健全创新人才选拔机制,拓宽人才选拔渠道。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制度措施、经费支持、监督保障落实到位。

二、招生高校和计划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由教育部确定。2006年有资格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53所。

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原则上占其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考生人数较多且生源质量好的高校可以有所扩大,各校应将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单独公布,并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三、招生程序及要求

1.试点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2.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经所在中学向试点高校提供或确认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3.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4.入选考生名单由相关单位负责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试点高校须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于4月15日前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报送信息格式见附件),以便有关内容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集中公示。

5.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试点高校对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6.入选考生应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的试点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将入选考生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给有关高校。

7.试点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8.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不列入自主选拔录取范围,招生办法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入校后相应的教学培养工作,建立质量跟踪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各省级招办、中学和试点高校要相互配合,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认真把好招生过程每一关,切实做到试点工作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和录取结果公示化。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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