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3号
- 【发布日期】2006-01-09
- 【生效日期】2006-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
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
(琼府〔20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精神,省政府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为了保证协调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的履行和完成,制定本规则。
二、协调办设在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办主任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财政厅的分管领导担负。省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协调办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有关部门。
三、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遵循经济工作的基本规律,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开发性金融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协调办主要负责协调《协议》的执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开发性融资机制下的规划先行、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对各方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一)经常了解和掌握市(县)、省直有关单位及省级信用平台借款主体执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情况;
(二)按照《海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单位在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贷款偿还等方面规范管理,审议开发性金融合作中的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审定;
(三)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借款主体进行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主体的法人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办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管理要求,公示合作投资项目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配合开发银行对省级信用合作平台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和考核,并协助对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六)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成员单位;
(七)有计划地组织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交流开发性金融平台建设的经验,研究解决开发性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开发性金融理论的宣传和实践的深入;
(八)完成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开发性金融合作的其它工作。
五、协调办通过召开会议、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协调办会议,必要时,经协调办负责人同意,可增加临时会议。以下事项提请协调办审议: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门本身不能解决和决定的;省政府安排的有关开发性金融合作中的重要工作,需要协调办各成员单位落实的;阶段性的工作部署,需要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的。审议事项被列入会议议程后,由提请召开会议的成员单位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如不能按时完成,必须说明理由。
六、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工作,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
七、协调办的协调工作职能随着《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终止而结束。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