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发〔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8〕4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减轻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重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要逐级转发《通知》,传达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保监局负责统计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数量和保险业务监管费预计减免金额,说明测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负责统计本公司在受灾地区分支机构数量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预计减免金额,按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测算过程。
请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我会。
联 系 人:吴茜
联系电话:010-66288363
电子邮件:qian_wu@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8]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有关企业,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三)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四)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五)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
(六)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二、在落实对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免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务监管费和证券市场监管费政策时,由相关监管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营业收入及占其所属企业法人资产、营业收入比例等情况,相应核减其所属企业法人的缴费数额。
三、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各地要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四、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收费减免政策。
五、为支持灾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将四川、甘肃、陕西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执收单位收取上述收入后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具体政策由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
六、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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