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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峡阳水电站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632号
  • 【发布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峡阳水电站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峡阳水电站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

(闽政文[2005]63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平市峡阳水电站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330号),南平市峡阳水电站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同意征收延平区农村集体耕地45.3867公顷、园地10.8667公顷,居民点用地3.4公顷、未利用地14.8066公顷,征收顺昌县农村集体耕地6.6467公顷、居民点用地0.02公顷、未利用土地2.9333公顷;同意使用延平区国有水域264.6公顷,顺昌县国有水域145.33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93.9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南平市峡阳水电站坝区建设和库区淹没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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