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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 【发布日期】2007-09-14
  • 【生效日期】2007-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近日,我部连续接到河北省和山西省发生肉毒梭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经河北省卫生厅调查,在石家庄市乾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东光食品厂、石家庄市独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定州市新宗食品有限公司、饶阳县健民食品厂生产的“肉疙瘩”火腿肠中检出肉毒毒素,流行病学调查证实发生在河北省和山西省的肉毒梭菌食物中毒事件与上述产品有关。

肉毒梭菌食物中毒是食物被肉毒梭菌污染后,肉毒梭菌产生的肉毒毒素在食用前未经彻底加热处理而导致的,多发生在我国新疆、青海、宁夏和四川等地区。肉毒梭菌为厌氧细菌,可产生A、B、E型等多种毒素,这些毒素为强烈的神经毒素,中毒表现主要为头晕、无力、视物模糊、眼睑下垂、咀嚼无力、张口和伸舌困难、吞咽困难、呼吸困难等,症状轻重程度不同,中毒潜伏期为1-7天,病死率较高。对中毒患者的救治应采取催吐、洗胃等措施排出毒物,并尽早、足量给予抗毒素治疗。

为避免类似食物中毒事故再次发生,现公告如下:

一、生产、加工和经营上述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公告收回上述产品。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上述食品。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对生产、加工和经营上述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三、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食用上述产品。如食用该产品并出现类似中毒症状的,要立即到医院就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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